11月11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淄博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淄博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从2019年11月起,淄博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提高到80%。

记者了解到,按淄博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1910元/月;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730元/月;高青县、沂源县1550元/月),调整后: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337元调整为1528元,增加191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211元调整为1384元,增加173元。高青县、沂源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085元调整为1240元,增加155元。

在此提醒光大市民,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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