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发布通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有关问题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日前,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

“应急使用”明确适用范围

其中有关“一般使用”的内容,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共有部分以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失效的,由属地居委会代行职责,下同)或由相关业主全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由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区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维修金额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由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备案,报请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资金;维修资金金额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由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后,报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并划拨资金。

“应急使用”的内容明确主要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业委会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紧急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或辖区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失效的,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资金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实施。维修金额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由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备案,报请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资金;维修资金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后,报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并划拨资金。

采取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的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业主个人或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全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一次使用维修资金金额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经过工程监理、审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审核,有关机构的选取由业主委员会、辖区街道办事处向辖区维修资金管理银行申请实施,由辖区维修资金管理银行无偿提供相关服务;如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决定选择有偿第三方机构服务的,相关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一次使用维修资金金额低于10万元的可参照执行。采取应急使用的维修工程费用拨付后,业主委员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涉及户数和清册、分摊方案等材料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相关业主在公示中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异议人与维修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易取消可全额或差额退款

另外,《通知》还明确了维修资金退款流程,有下列情形可全额退款,其中包括与开发商协商取消交易的(“一手房”退款);买卖双方取消交易的(“二手房”退款);重复交款的;由于信息错误导致错误交存维修资金的 (如房产证地址与登记系统不符等)、房屋拆迁注销或灭失退款的;符合免交或缓交规定的;房改房退款的(在有关新政策实施前暂属于缓交存范围)。下列情形则可差额退款,包括预测面积与房产证实测面积不符的;未设立电梯或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误按有电梯标准交存的;合户及分户退款的;赠与和继承退款等。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辖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返还已经交存的全部或部分维修资金,经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提请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款。

可启动应急维修程序的情形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的

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

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玻璃幕墙炸裂

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

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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