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二十九条,分为总则、监督组织、监督实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将用人单位在执行等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等特殊保护,禁止使用童工,防止实施骚扰,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等十四个方面的情况做为监督内容,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条例》包括以下亮点:

明确监督原则。条例注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协调统一,努力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将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尊重权益、协调配合、注重预防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的基本原则。

与上位法精神相衔接。一是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有效衔接,将关于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骚扰规定执行情况纳入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二是与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有效衔接,将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

将工作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实践工作中,全省各级工会组织深入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活动,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促使劳动关系矛盾不发生、不积累、不激化,积累了丰富经验,《条例》将劳动用工法治体检进行固化,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通过实地检查、网络巡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活动,排查劳动关系风险隐患。

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条例》总结推广了年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充分听取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意见,依法组织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加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保障措施。《条例》明确要求各级工会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和时间,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不得以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减损其合法权益。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潜迅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 《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制定过程中,通过山东人大信息网、齐鲁工惠APP、工会网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16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等的意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并由省法规政策等评估专家组进行了等评估论证。条例的出台,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能提供了制度支撑,为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法治保障。

省总工会副主席李东风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撑,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保障,是我省依法治省进程中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大成果。下一步,省总工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条例有效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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