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山东是民营经济大省,2020年,占市场主体90%以上的民营经济,贡献了全省50%以上的生产总值、60%以上的投资、70%以上的税收,占据了山东经济的“半壁江山”,是山东未来发展的巨大潜力板。在省域层面率先出台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化山东省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界定相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准则和行动指南,十分有必要。

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等准入,《条例(草案)》在消除歧视、公共资源交易、资本融合、保障市场公等方面作出相关制度设计。

当前民营企业遇到的三座大山之一就是融资的高山。《条例(草案)》重点围绕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破解对策,在融资规范、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应急转贷基金设立和风险预警防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为切实解决民营经济组织用地难、人才培养难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在资金、用地、人才等要素支撑方面,应当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并对民营企业家队伍、优秀工匠奖励制度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在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和企业家权益方面,《条例(草案)》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合法权益保障。针对调研中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的干预企业自主权等问题,作出明确禁止规定。二是信赖利益保护。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等为由违约毁约。三是禁止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此外,还对涉企收费、中介服务、评比达标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在建设公公正法治环境方面,《条例(草案)》围绕规范行政执法、政务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等,重点完善了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制度、信赖保护、司法保护以及公共法律服务等内容。(记者程子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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