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9日上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司法所调解室内——所长盛鹏明手捧着外来务工人员马某甲敬赠的锦旗,两个七尺的汉子,一时竟没有了言语。一双大手紧握在一块,7月以来近百日的苦辣酸甜,一幕幕浮现……
马某甲来自伊犁州巩留县,2020年10月,跟着老乡马某乙到第五师双河市89团某棉业公司拉运棉花。
(资料图片)
10月20日下午,干活过程中,出了意外,马某甲不慎被行驶车辆上盖棉花篷布的绳子缠住了脚,受了重伤。
经诊断,马某甲右足创伤性切断、开放性胫腓骨下端骨折、胫前、后动脉、神经损伤。为了医治马某甲,马某乙垫付了20多万元的医药费。
由于身受重伤,马某甲两个正在念书的孩子、没有工作的妻子,本来一家人的生活全都指望着马某甲。现在家里的“顶梁柱”躺在了医院里,一家人的“天塌了”。
本来经过马某乙与棉业公司的协商:2021年1月底,随着马某甲第一阶段治疗出院,每月固定给马某甲一家5000元的生活费。但事情却在2021年10月出现了“波折”。
为讨个说法,尽快拿到损害赔偿的马某甲,一纸诉状将该棉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然而,认定工伤及赔偿的诉求,却因其与该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合同等客观情形,初审、二审均败诉。
奔波数月,却换来了这样的“结果”,马某甲感到身心俱伤。明明就是给公司干活嘛,法院却这样判,不合理啊!
其实,“受伤”的又何止马某甲一家,棉业公司更“委屈”:本来拉运棉花的业务是承包给马某乙的,马某甲是马某乙雇用的,论起责任,也应该是他们俩人的事。原本就想着一心扶助弱者,现在却成了被告。
一怒之下,原本每月5000元的生活费也停发了!
眼见,诉讼不成,马某甲只好拖家带口一趟一趟到信访部门反映情况。马某甲的心里有说不出的苦楚。这维权的路,到底在何方?
通过“访调对接”机制,今年3月,马某甲的情况反馈到八十九团司法所。了解到事件概况后,盛鹏明觉得当务之急就是做好“稳”的工作,尽快摸清问题的“症结”。
远道而来,马某甲一家衣食无着。盛鹏明立刻上报团党委,协调解决食宿,给予临时救助。忙前忙后的盛鹏明,让马某甲一家倍感温暖。为了让马某甲两个儿子更好地线上教学,盛鹏明还特意找来了平板电脑,细心的呵护,让马某甲内心的愁,怨消散了大半。
马某甲也彻底打开了心扉,把心里话和盘托出:原来,这些年,他一直跟着马某乙打工。这回出事,人家跑前跑后,前后垫付了全部20多万的医药费,其中一部分还是东拼西借凑来的。心想着受伤发生在棉业公司,责任他们必须要负,可他们觉得我是给马某乙打工,和他们关系不大,这才起诉它。
没成想,法院没支持......
对于马某甲心里的“疙瘩”,盛鹏明还是从法理讲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你给马某乙打工,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受了伤,得找马某乙赔偿,同时还需要根据双方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在和马某乙对接过程中,盛鹏明捕捉到一条关键“信息”:马某乙与棉业公司常年合作,每年10月,双方都会签订拉运棉花的合同。之所以前面棉业公司每月打给马某甲5000元生活费,也是基于马某乙长期合作的信任。同时,马某乙允诺,以上费用从合同金额中抵扣。
掌握到这一信息,盛鹏明的心里认为棉业公司也是讲道理的,心中便有了“谱”:相较“口袋空空”的马某乙,目前没有赔偿的能力。要处理好此纠纷,必须争取棉业公司的支持。既然生活费可以借支,赔偿金也可以尝试这条“道”——由棉业公司先行代替马某乙垫付马某甲的赔偿金,后在马某乙的劳务承包合同中抵扣。可被“伤了心”的棉业公司,还能“好说话”吗?
再难,也得上。盛鹏明打定主意,开始正面接触棉业公司,期望对方能够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可了解到盛鹏明的来意后,公司负责人立刻就“翻了脸”,一肚子的“怒火”一股脑撒向了盛鹏明。
既然是调解,盛鹏明耐心倾听公司负责人的每一字每一句。他知道,企业“消了气”,事情才会有转机。带着律师、调解员,他一趟一趟去明理释法,理“掰”开了讲、情“揉”细了说……就在这一次次的“恳切”中,事情起了变化。
通过盛鹏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厌其烦的明理、释法,棉业公司最终答应:将继续保持每年与马某乙的合作,并以签订的合同为保障,借支资金一次性支付马某甲的伤害赔偿。这样既彰显了公司的道义担当、又可以解决马某甲的赔偿诉求,这是最理想的结局了。
有了根本的解决途径,接下来就是商谈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盛鹏明和驻所律师、专职人民调解员加班加点,认真比对马某甲伤残等级,到医院询问后续康复治疗的费用,组织三方背靠背调解,最终确认赔偿总额。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这场持续了近1年的损害赔偿案件终于迎来了圆满结局。在盛鹏明的组织下,三方签订了调解协议:(1)马某乙赔偿马某甲各项经济损失总计105万元人民币。扣除之前垫付的医药费、每月5000元生活费等部分外,需再付70.5万元人民币,分两次付清,第一笔30万元人民币于2022年9月29日支付,剩余40.5万元人民币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2)棉业公司借款马某乙70.5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马某甲损害赔偿。(3)马某乙以每年和棉业公司拉运棉花合同为担保,分批次逐年支付70.5万元人民币借款。
2022年9月29日,依据协议,马某甲如期拿到了第一笔赔偿。一家人也在盛鹏明安排下,乘车返回了伊犁巩留县老家。
至此,一起因劳务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