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记者从西藏日喀则市
拉孜县人民法院了解到,
该院对一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开庭宣判,
此案是今年拉孜县法院判决的
第二例相同罪名案件,
3名被告人均获刑,
刑期从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到一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2021年被告人江某两次利用农用尿素先后毒杀9只岩羊,被告人平某、次某分别参与犯罪。捕杀的岩羊整体价值达到225,000元,属于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江某、次某住处搜出岩羊角、岩羊皮等证物,3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庭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区分主从犯,并综合考量各类从重、从宽、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处主犯江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从犯平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从犯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名从犯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悉,岩羊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单只岩羊价值为25000元,此案3名被告人一共猎杀9只岩羊,犯罪金额达到22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犯罪金额达到20万元不到20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此案,两次犯罪中被告人江某均起到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平某、次某分别在两次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
拉孜县人民法院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是谋长足之举,是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的必然之路,全社会应当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思想,杜绝违法猎杀保护动物,实现人和自然和谐共生、和平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