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一次普通的下乡走访,竟听到一桩奇闻:一位去世已久的村民,却因为撞死人犯交通肇事罪,一直没有赔偿被法院强制执行。
“死人”竟然还会撞死人,还上了法庭?这桩离奇事件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秘密?谁才是真正的肇事者?
来,一起跟随检察官抽丝剥茧查明真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次走访,离奇事件浮出水面
下乡走访,是检察机关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常态化工作。2018年9月,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像往常一样,在辖区乡镇开展进村入户走访活动。
期间,村民们聊起了当地发生的一件怪事。他们村有个人早就去世了,没想到这几年因为犯交通肇事罪,一直没有赔偿而被法院强制执行。
“死人”竟然还会撞死人,还上了法庭,简直是闻所未闻。检察官立马断定这案件背后有问题。可是,案子已经过去5年,物是人非,该从哪儿查起呢?检察官首先把调查焦点指向了那位名叫潘某某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
检察官先后向村干部、潘某某家属核实确认,并调取了潘某某的死亡证明,明确了潘某某死亡时间为2001年,其家属申报死亡证明时间为2016年3月。
该起交通肇事案发生于2013年,此时潘某某早已经去世12年,真正的肇事者到底是谁?检察官走访询问了潘某某的亲属和周边村民,但大家都说,不知道怎么回事。
回到检察院,检察官当即申请调取了当初的案卷材料,但在案证据确实均将犯罪嫌疑指向了潘某某,调查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
转换思路,锁定真正肇事者
会不会是犯案在逃人员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此路不通”,就得另辟蹊径!检察官迅速转换思路,向公安机关了解当初的侦查情况。
2013年1月5日上午10时许,在秀屿区某乡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型自卸货车和摩托车相碰撞,民警出警到现场时,摩托车驾驶员已经死亡。而正在现场等待事故处理的大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自称“潘某某”,并持有潘某某的身份证件、驾驶证件,后来该男子就以潘某某的身份进入司法程序。
初步调查至此,检察官心中隐隐有了答案。在发现冒名顶替的案件线索后,检察机关随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但以“潘某某”身份进入司法程序的那名男子,在一年服刑期满出狱后不知去向。“如果其确实是在逃人员并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调查范围就大大缩小了。”
公安机关调取了全部在逃人员照片,检察官、民警共同查找比对数千张照片后,发现一张与“潘某某”极其相似的照片,即朱某某。经身份核查,朱某某与潘某某居住在同一乡镇,两村相距仅10公里。办案人员认为,二者之间必定存在某种联系。
公安机关迅速行动,锁定了朱某某行踪。此时,朱某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危险驾驶罪在天津市某看守所服刑。经与天津警方取得联系,检察官和民警一道赶往天津,在天津警方的协助下,对朱某某进行讯问。
面对来自家乡的检察官和民警,朱某某如实交代了一切,真相水落石出——
原来,2003年时,朱某某看到开大货车工资很高,便萌生了开大货车赚钱的想法。但根据当时的规定,朱某某的年龄考不了驾照,直到一次和其舅舅聊天,舅舅说邻近村的潘某某已经去世了,但有未注销的身份信息,可以借用来向派出所申领身份证。
于是,朱某某就拿着潘某某的户口本与自己的照片办理了潘某某的身份证件,之后用这张身份证考取了驾驶证,并随车使用。2013年交通肇事案发生后,朱某某担心供述真实身份会受到更重的处罚,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直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案子终于真相大白。可是检察官们心中的石头并未真正落下,如何追究真正犯罪行为人朱某某的法律责任,如何恢复被冒名的潘某某声誉,并让被害人家属获得实际赔偿?这些都是摆在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查清案情后,检察机关同时启动刑事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程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就已生效的二审刑事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1年8月3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及裁定,发回重审。紧接着,秀屿区检察院就已生效的一审民事判决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区法院依法对交通肇事被害人诉潘某某民事赔偿一案重新审理。
2022年3月29日,秀屿区法院依法作出新的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政检察监督进行诉源治理,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撤销朱某某冒领的身份证、驾驶证,并更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情况,恢复潘某某名誉,同时进一步规范公民身份证件领取程序。
公安机关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分局各个部门联动协作,户籍部门立即撤销朱某某冒领的身份证,交警部门依法撤销朱某某冒领的驾驶证并更正该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情况,恢复潘某某的名誉。
案件发回重审期间,朱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后果。鉴于朱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向法院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2022年4月8日,秀屿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朱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至此,去世多年的潘某某名誉得以恢复,其家属的生活终于回归正常。
在办理朱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秀屿区检察院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同步开展各项法律监督工作,把法律监督效果由“一案一事”拓展为“治理规范”,实现更高层面、更高水平的源头治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不仅要做犯罪的追诉者,还要做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似凡说。
莆田市人大代表林凌则表示,秀屿区检察院聚焦民生下沉检力,通过运用调查核实、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并对监督中发现的机制性漏洞、普遍性问题分析研判,以检察建议等形式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