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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以前法律意识不够,现在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我接受处罚……”

近日,山东省青岛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盗采海砂引发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这也是青岛海事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后受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2020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山东省青岛海警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董家口港外附近海域查获正在作业的“江海93”号、“苏连云港货1798”号船舶,两条船舶载有海砂2600余吨,且无法提供相关证件,涉嫌非法采砂。后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8月,王某林等四人,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预谋通过采挖海砂获取利益,后经“江海93”号负责采挖海砂,“昌运1898”船、“苏连云港货1798”船分别负责收购和运输盗采的海砂。被海警抓获时,已有2000余吨盗采海砂完成交易。

海砂属于矿藏,不得随意开采,海洋是人类共同财产,属于公共产品,社会大众共同享有海洋系统调解的气候和带来的生态利好。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王某林等11人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林等支付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和预防措施费用、鉴定费用共计50余万元,并要求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作为专门法院,山东省青岛海事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审判工作,积极关注相关案件并与辖区内检察院就开展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业务主动对接交流,审理好每一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发挥海事法院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司法职能。为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海洋强国强省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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