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州财政局联合印发《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对补贴条件及标准、办理程序、资金保障等作出详细规定。

《细则》指出,2022年5月2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网签、备案的(网签时间和备案时间均在以上期间),由财政给予房屋成交价1%的补贴。

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和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对购房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填写《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汇总表》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电子版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同报送德州市房管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负责。

购房补贴每两个月发放一次。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建管部)在收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汇总表》《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统表》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分别向相应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购房补贴资金,资金下达到区建设局(建管部)后,7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直接发放到购房者手中。

房屋成交价是指网签备案合同总价款。回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适用购房补贴政策。凡住宅、住宅公寓之外的房地产项目和德州市化解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住房产权问题工作专班处理的已经入住、重新办理网签备案的项目,不列入补贴范围。

《细则》所称网签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记录的受理时间。德建发〔2022〕15号文件出台前已办理网签的,不享受购房补贴。德建发〔2022〕15号文件出台后撤销合同备案的房屋,不再享受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后撤销合同备案的,需退回购房补贴;拒不退回的,不予办理备案撤销申请。(记者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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