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往往字体较小,字数较多,以至于消费者时常看不清楚,稀里糊涂就签了字,而保险公司常以消费者签字为由推卸责任,产生纠纷。近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民二庭就承办了这样一起因签字却不知悉签字内容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业务员让办理保险升级    却发现“减保”后投保了新险种

2010年1月25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基本责任保险金额为10万元,按约支付了保险费用共计24.5万元。2021年1月29日,王某接到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电话,李某向其宣称之前购买的保险险种现在进行升级,会有诸多好处,让其携带身份证及银行卡来公司办理升级业务,王某遂前往办理了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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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王某发现保险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之前投保的“尊享人生年金保险”险种的减保(减保也称部分退保,是指在保险期内,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同意降低保险金额的行为),并用减保退还的4.2万余元重新办理了“惠金生年金保险”险种,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尊享人生年金保险”险种已减少保额部分的损失,形成本案诉讼。

客户发现后立即联系退保   保险公司称有本人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认定,王某诉请本案的损失系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尊享人生年金保险”险种减保所造成,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显示其于2021年2月2日15:32收到保险公司短信通知:“惠金生年金保险”保单于2021年2月3日零时生效,其收到该短信后立刻于2月3日凌晨4:08联系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要求退保。

保险公司抗辩称“尊享人生年金保险”险种的减保和重新办理“惠金生年金保险”险种均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保全申请凭证及退减保业务风险告知确认书等证据,上面均有王某本人的签字及确认。

法院认定:客户签字过程中对后果并不知情  保险公司赔偿减保损失30%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办理旧险种减保和新险种投保,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审慎的告知义务。结合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记载内容可知王某在签字办理过程中对于减保的实质内容及相应后果并不知情,并立刻在犹豫期内联系保险公司退保了“惠金生年金保险”,王某本人签字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对相关减保的概念、实质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王某作出明确解释、说明,故从实质要件上看王某主张其对减保的相关后果并不知悉,法院予以采信。

另外,王某对于其损失亦有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充分注意保障处于相对弱小地位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认定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某减保损失的30%。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要确保消费者了解重大利益条款  不能仅“加黑加粗”提醒

消费者作为办理保险业务一方,往往对于保险条款未能逐页逐字的阅读,即使逐页逐字阅读后,对于保险条款中的相对专业的术语,未必能够准确理解。保险公司作为提供保险条款的制作方、提供方、解释方,两者相比,消费者作为办理保险业务一方,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消费者对其签字的保险条款内容及其签字后果不能充分知悉了解,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业务员在为消费者办理保险业务时对于重大的切身影响到消费者利益的保险条款,要为消费者深入细致的进行解释、说明,确保消费者知悉了解,而不能仅加黑加粗提醒消费者注意并让消费者签字确认即视为消费者已知悉了解。

近年来,居民的保险意识逐步增强,法官在此提醒,在办理保险业务签字前切记,注意防范保险业务员诱导,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认保险合同内容后再办理。同时,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也要提高业务能力,不能单纯认为只要消费者在投保单签字确认后即视为消费者真实自愿投保,却往往忽略了对消费者所办理保险业务内容的解释、说明。故保险从业人员在引导消费者办理保险业务签字时一定要为消费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确保消费者得以正确理解所办理的保险业务后再让消费者签字,避免后续纠纷。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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