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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和同事来到安康一健身房从事引流活动,工作一个月却拿不到工资。对此,健身房称,何先生的工资应该由其合伙人发放,与健身房无关。汉滨区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正在介入调查、调解此事。
6月27日,来自汉中的何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反映称,5月初,他的合伙人李某与安康中康健身房签署了一份《预售合同》,约定由李某带领何某等人负责规范健身房的规章制度、招聘人员、宣传策划、营销等,合作期限为40天。合作期间,健身房要支付李某管理费2.5万元,营业额达到50万元以上再支付1万元尾款。
何某说,“合作期间,我和同事何某某两人为健身房招聘人员、招募会员,还完成了七八万元的业绩,辛苦干了一个月。按我们的约定,健身房在支付给李某2.5万元管理费之后,还应该给我结一个月的工资,我作为操盘手工资算下来是7000多元,我同事作为组长,工资算下来是5000多元,但对于这两笔工资,目前健身房不支付。我们是从外地来安康的,这样耗着,经济压力很大。”
对于此事,与健身房签订合同的李某表示,何某与何某某是他团队中的成员,按照最初与健身房的约定,管理费是管理费,工资是工资。管理费健身房已经支付2.5万元,工资也应该由健身房支付,近期正在和健身房协商此事。
6月27日,中康健身房的负责人郑某表示,健身房和李某签订的合同,健身房已经履约,何某与何某某是李某团队的人,工资应该由李某去发放,与健身房无关。
记者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对于管理费,合同里有明确的约定,对于工资与提成标准也有约定,但对于工资是由李某发放还是健身房发放,却没有明确约定。
6月27日,汉滨区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经接到何某等人反映的情况,也和健身房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事情正在调查、调解之中。
华商报记者 杨宁 编辑 李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