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大熊猫及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的珍稀动植物,让保护和管理行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7月26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根据商定,7月下旬,陕甘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按照法定程序审议《决定(草案)》,同步通过、同步公布、同步施行。这是陕甘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的首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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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国家公园总面积2.2万平方公里,涉及四川、陕西、甘肃3省。陕西片区位于汉中市宁强县青木川镇境内,总面积97.72平方公里,其中核心保护区62.57平方公里,一般控制区35.15平方公里。目前,国家公园法尚未出台,现行的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的现实需要。中办、国办印发的《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提出,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从大熊猫保护实际出发,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强化大熊猫野生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协同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陕甘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同立法,制定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十分必要。
今年3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陕甘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协同立法工作协调会。根据会议精神,陕甘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的法规性决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采取“条例+决定”的方式,同步制定《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为有序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提供制度保障。7月5日至7日,陕甘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协同立法座谈会在四川成都举行。座谈会统一了三省的决定名称和共同内容,议定了“三同步”,即三省于7月底同步提请审议、审议通过后同步公布、2023年10月1日起同步实施。
《决定(草案)》明确了总体目标和任务。明确坚持生态保护第一 、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的国家公园理念,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管理的要求,共同保护大熊猫野生种群及其栖息地,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共同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高质量建设。
《决定(草案)》对各级政府及管理机构职责也作了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工作协同机制,汉中市、宁强县、青木川镇人民政府承担的保护职责,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片区管理机构承担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执法责任等。
在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方面,《决定(草案)》明确将大熊猫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并对可以开展的活动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统筹推进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在协同保护方面,《决定(草案)》明确了三省共同建立保护协调机制,加强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监督等领域的协同配合。强化规划衔接,开展毗邻地区合作,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科研成果共享和文化建设。
此外,《决定(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片区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破坏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西部网
记者|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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