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我是多年的情人关系,我们两人发生关系都是自愿的……’,一份由被害人惠惠(化名,女)签字、摁手印的谅解书出现在证据材料中,案件关键证据发生变化,直接导致原本涉嫌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无法认定”,承办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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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谅解书”使案件办理陷入困境

2021年11月,山西省怀仁市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一起强奸案。承办检察官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核实在案证据后,认为强奸犯罪事实存在,符合逮捕条件,遂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2年1月,怀仁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怀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证据材料中却出现了一份由被害人惠惠签字、摁手印的谅解书,谅解书的内容与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所陈述的事实截然相反。经向公安机关核实,这份谅解书是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谅解书的出现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惠惠是情人关系出于自愿,还是实施了强奸犯罪?张某某构成强奸罪还是无罪?惠惠是诬告陷害还是受害者?这份蹊跷的关键证据使案件办理陷入困境。

调查核实找到突破口

了解谅解书的来源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审查案卷材料,研究被害人之前的陈述,对比谅解书的内容,敏锐地意识到这份谅解书背后可能有隐情,极有可能存在作伪证或妨害作证的情况,确定谅解书的真伪成了犯罪事实能否认定的关键。

“审查逮捕阶段对被害人惠惠进行询问时,她虽然年仅50岁刚出头,但头发蓬松杂乱、面无光泽、目光呆滞,陈述张某某实施强奸犯罪时,既痛恨得咬牙切齿,又真诚地恳求我们将张某某尽快绳之以法。陈述的场景分明证实惠惠是一个受害者,却怎么与犯罪嫌疑人成了情人关系,谅解书一定有问题……”承办检察官向检察长闫全书作了汇报。“维护妇女权益是我们的职责,查明案情真相是履职的前提”,检察长闫全书作了指示。怀仁市检察院迅速成立了案件调查组,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彻查“谅解书”背后的隐情。

调查组深入被害人住所,实地查看案发现场情况,发现其住所位于村边,四周无其他住户,偏僻之地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以可乘之机。调查组又调取了被害人儿子的证言,其儿子证实案发后有人给其母亲打过电话,到其家中对其母亲做过工作,并有录音,调查组遂依法提取了被害人的通话记录和该录音。此时,承办检察官更加坚信了“谅解书”的背后存在隐情,能否拨开云雾,还原事实真相,被害人的陈述是唯一的突破口。

令人想不到的是,再次询问被害人惠惠时,她说话支支吾吾、眼神躲闪,没有了之前的激动情绪,也没有了话语中的诚挚恳求,仿佛在避讳着什么。面对被害人不配合、案件时限即将到期、事实真相仍然不明的情形,承办检察官没有倦怠,多次深入被害人家中,以拉家常的方式做被害人的思想工作。既对妇女维权的有关知识娓娓道来,又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逐一阐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鼓励被害人放下思想包袱、消除内心顾虑、道出事实真相、维护自身权益、配合取证工作。

查清事实依法追责

经过承办检察官多次耐心疏导,被害人终于消除了顾虑,说出了谅解书的始末。原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同村村民杨某某为帮助张某某逃避刑事责任,以家里有大关系、半夜给被害人打电话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同时以金钱为诱惑,要求被害人在谅解书上签了字、捺了手印,但被害人不识字,谅解书上的具体内容被害人根本不知道。到此案件真相大白。

承办检察官依法排除了“谅解书”这份非法证据,依据公安机关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证据,以强奸罪对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张某某提起公诉,最终张某某被怀仁市人民法院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同时,承办检察官将杨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的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怀仁市公安局,怀仁市公安局以杨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救助彰显检察为民情怀

怀仁市检察院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了解到被害人惠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案发前腿部受伤做了手术,医疗费用使原本困难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遭受性侵和威胁恐吓后,身心受到极大伤害,难以照料家庭。怀仁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依法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对被害人进行了司法救助,有效缓解了被害人家庭的实际困难。

近年来,怀仁市检察院坚持在“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主动作为,能动履职,法律监督成效显著。大力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不断推动自行补充侦查从轻微案件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扩展,在排除非法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打击惩治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坚持司法为民,全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围绕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真正实现了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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