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新闻网讯:近期,商洛市医保局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出发点,连续下发8个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陆续调整11项医保政策,进一步释放制度和政策红利,提高参保群众医保待遇,着力打造“全民安心医保”,让广大老百姓“病有所医”“医有所保”,可更好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百姓将收获“稳稳的幸福”。

1.建立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全体参保人员,除过去已享受的门诊慢特病、门诊急诊抢救、特殊药品、特殊检查等门诊保障政策外,参保人员在市内外有门诊统筹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按次设置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校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及零售药店3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次,每个自然年度内患者累计支付起付标准的上限为200元,达到200元后将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拓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行家庭共济。原来个人账户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门诊、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现在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陕西全民健康保,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费用,也可以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进一步拓展了。而且可以家庭共济,除支付参保人本人应承担的政策内医疗费用外,还可支付参保人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政策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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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内就医“同城化”,不再进行医保备案。为加快推进西商融合发展,商洛市医保局从群众最关心的异地就医入手,推动异地就医工作持续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提升群众异地就医便捷度和获得感,决定自2023年2月20日起取消省内住院和门诊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参保人员赴市外省内住院和门诊就医,可自主选择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其医疗费用均执行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待遇政策及标准。免备案后,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刷卡结算的“同城化”便捷服务,而且住院不再提高超过66%的起付标准、不再降低10-20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待遇水平不降低。若在省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未刷卡结算,也可回参保地零星报销。

4.新增111个药品纳入医保目录,更好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从3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版《医保药品目录(2022年)》。新版目录新增111个西药和中成药,其中包括阿兹夫定片、清肺排毒颗粒2个新冠治疗用药,涉及多发性硬化、脊髓性肌萎缩症等疾病的7个罕见病用药,以及22个儿童用药。调整后的新版药品目录共计2967个药品,其中西药1293个,中成药1311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363个。加上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个,医保药品累计达到3859个。其中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时,调整了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将特殊药品由过去的167个调整增加到211个,未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常规乙类管理。

5.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除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外,今年又将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重病患者(指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商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商洛市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6.增设了重病患者的二次救助政策。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除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累加的住院及门诊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80%比例给予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且不纳入年度救助限额。

7.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增加到了55个。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整合,在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25个病种、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34个病种基础上,形成了全市统一的55个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大幅增加了保障范围。

8.提高了外伤患者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取消过去城乡居民医保“外伤患者住院费用在规定比例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支付”的规定,按正常住院规定的支付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9.扩大了城乡居民医保特检特治费用支付范围。将居民医保超出100元的恶性肿瘤放疗项目中的直线加速器放疗(特殊照射)、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适型调强放射治疗(IMRT)三个项目按90%纳入支付范围,其它超出100元的特检特治费用,按50%纳入支付范围。

10.降低了综合医院住院患者的起付标准。居民医保患者在市内二级、三级综合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在过去800元、1800元基础上,分别降低200元、400元,调整后执行600元、1400元的起付标准。

11.提高了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水平。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足额缴费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住院分娩生育保险待遇,不再实行按例限额补助,统一按照医院级别和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对应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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