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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权益不受侵甄别能力和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保护自身合法害,江苏省连云港法院通过典型案例解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醒广大群众“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2018年初,江苏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先后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设立门面,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传单、随机拨打电话、召开联谊会议等方式对外宣传,以签订委托购车代理服务合同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变相向社会49名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共计778万元,均通过POS机刷卡至南京某汽车总公司,案发前尚有约662万元未归还。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任连云港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分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管理、组织宣传、绩效考核等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任分公司团队经理,负责所在团队对外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帮助公司招揽客户,领取固定工资并按照团队业绩收取提成,其中李某某收取提成5万元,王某某帮助吸收资金人民币211万元,收取提成人民币14万元;赵某某帮助吸收资金人民币242万元,收取提成10万元;杜某某帮助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85万元,收取提成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赵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万元、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
裁判结果
海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批准,非法吸收他人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分别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赵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判处杜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日益富足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老百姓经济宽裕投资需求旺盛,但缺乏投资专业知识等情况,以炒作概念为噱头蹭热点、搞虚假营销,并再以“投资获取高息”等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极易使社会公众陷入骗局。我们要牢记,任何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高额回报为幌子吸收资金的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要树立理性投资观念,既要了解所投资的项目,又要了解关于投资理财的相关规定,不要盲目跟风不了解或一知半解的新事物,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需冷静分析,守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