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春节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易农街,采购年货的市民络绎不绝,胡女士的手工香肠店生意分外红火。

谁能想到,这么一家小小的香肠店,曾被顾客程某“盯”上——他以购买的手工制作香肠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由,要求支付10倍商品价款赔偿金。

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程先生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资料图)

这场“香肠官司”始于两年前的冬天。

2021年12月,长期经营灌装香肠生意的胡女士收到一份大订单——程先生要求胡女士一次性为他提供手工香肠30份共180斤。收到如此大订单,胡女士开心不已,甚至当程先生提出现场观看香肠灌制过程时,她也没拒绝。当年12月中旬,程先生应约来到胡女士店面,全程观摩手工制作香肠的过程,有的环节还用手机拍照、录像。香肠制作完后,程先生又提出要求:这批香肠是他作为贺礼送人的,希望对香肠进行一定包装。

按照程先生要求,胡女士对香肠制品进行简单包装,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并标注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为体现自家特色,胡女士还在香肠外包装上印了店铺注册的商标。程先生支付了7100元香肠款。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远超胡女士预料。

过了两天,程先生再次到访。他说,由于胡女士卖给自己的香肠上面并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程先生认为胡女士生产的香肠存在安全隐患,自己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退货并索赔。

听了程先生的诉求,胡女士气不打一处来。她说,香肠是自己当着程先生的面现场灌装制作的,并非预包装食品,之后的包装也是应其要求进行的简易免费包装。胡女士认为程先生的做法完全不可理喻,坚决拒绝了他的要求。

程先生向市场监管和信访等部门投诉未果,一纸诉状将胡女士香肠店注册的肉制品公司诉至硚口区法院,要求该公司退款,并给予自己10倍赔偿。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经实地走访了解到,胡女士公司制售的香肠、腊肉、肉圆等肉制品颇具地方风味,在周边小有名气,是具有一定市场活力的商户。为查明武汉对该类手工制作肉制品的市场监管要求,承办法官还主动向主管部门了解相关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介绍,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现场制售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胡女士主动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已尽到合法经营义务。

2022年6月,硚口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围绕出售的香肠是否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而应进行10倍惩罚性赔偿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硚口法院经审理查明,胡女士经营注册的肉制品公司,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外卖递送服务、水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

2018年11月,胡女士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核定适用商品包含“加工过的肉、冷冻肉、小香肠、大香肠、肉块、腌制猪肉、屠宰过的家禽、冷藏猪肉片、带骨猪排、煎炸肉”。

硚口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10倍惩罚性赔偿须具备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消费者因食用该食品受到损害两个法定条件,且不属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形。同时,法律法规对商品的标签有明确的内容要求。

具体到本案而言,程先生购买的产品为手工制作香肠,属于冬季节令性食品,该香肠为现制现售,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现场制售的香肠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故涉案产品不存在生产代号和许可证编号。程先生明知香肠的生产日期,也无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胡女士经程先生要求对购买的香肠进行简易包装,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最终,硚口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类似的肉制品或其他食品手工加工商户还是要充分认清商品销售的法律风险,认真遵守和规范使用食品外包装,全面履行商品属性的告知义务,减少类似纠纷产生;作为消费者,也要合情合理使用自己的权利,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法院将携手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加强对商户的法律宣传,合力推动食品市场规范经营,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助力中小微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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