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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近日,西藏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出台《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关保护生态环境职能,形成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合力,提高查办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质效。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中,发现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情形,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依法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涉生态环境犯罪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对涉生态环境犯罪的,可提前介入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依法对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开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审判机关依法审理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制定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执行力度。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共享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线索和办理情况等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相关个人或单位涉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等信息;公安机关提供移送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涉案人员处理情况、涉案企业信息等信息;检察机关提供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监督移送、立案、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信息;审判机关提供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判决、执行等信息。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自觉接受履职制约监督。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认为应当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可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环境部门不移送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可派员查询、调阅相关材料,认为应当移送的,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发现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立案决定等情形的,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审判机关对案件审理中反映的生态环境监管、案件查办等问题,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该《实施细则》的出台,推动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共同构建一体化联动执法司法模式,实现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全方位打击、全链条发力、全过程监督’。”自治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区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对重大案件的会商督办,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为着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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