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名,签得不亏,签得高兴!”

4月21日,黑龙江省鹤岗市甲有限公司办公室,当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干警拿出法律文书让其签字时,该公司负责人乐呵呵地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企业打官司,都是很头疼的事,他为啥这么高兴?

法官初步了解案情

4月13日,伊春市金林区两家民营企业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鹤岗市甲有限公司诉至金林区法院。据了解,2021年,甲公司工作人员(另案处理)以公司做优惠活动为名私自与金林区此两家民营企业签订醇基燃料预存合同。2023年,被告因故停止供货,双方沟通未果,无奈原告到金林区法院起诉。

经初步审查,立案庭负责人佟智慧发现起诉材料尚有欠缺,因涉及人员较多且跨地市,原告自行补充证据费时费力。于是,佟智慧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地方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主张通过诉前调解解决双方纠纷。

“我们上门去!面对面能够让当事人有更加直观的感受,沟通起来也更高效。”

接到起诉状的当天,佟智慧带着速裁团队分别走访了原告一家企业和被告,同时,使用电话和微信向另一家企业的负责人阐明普通诉讼程序和诉前调解对企业经营的利与弊,引导原被告选择诉前调解解决问题。

“走访的过程中,能够感受到咱们企业的蓬勃与活力,现在国家有优化营商环境的好政策,法院也愿意帮助企业快速解决问题,咱不能因为一次的合同纠纷,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三家企业可以坐下来,商讨解决问题、共同发展的办法。”经过一天的奔波,三家企业最终同意约定日期诉前调解。

调解工作现场

4月14日,三家企业如约来到金林区法院进行调解。金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志峰主持调解工作。

“这次纠纷,涉及的三家企业其实都是受害者,我们了解到,现在三家均在正常经营中,生产销售规模较大、盈利情况较好,前景可观。将三家企业聚到一起,是为了寻找调和纠纷的最优解,一来减轻企业诉累,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上,二来保持好三家企业乃至地域间的合作交流关系。”刘志峰从案件实际情况和双方公司的合作基础、从审判实际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多层面出发,深入释法说理。

签订调解协议书

“这次的事情,属于我方企业在管理上的疏忽,我方愿意承担责任,同意调解内容。”随后,被告企业的表态使得纠纷在多轮调解后妥善化解,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

4月16日,被告履行一部分协议内容,本院干警到场监督。

履行现场

下一步,金林区法院将不断发挥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积极作用,继续紧盯企业司法需求,倾听企业呼声,更多运用和解、调解办法实现双赢,为企业营造更有效率、更为透明、更加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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