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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百姓幸福指数的惠民工程。日前,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实施条件、实施主体、资金筹集、实施程序等提出针对性举措。
根据《实施意见》,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5年内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范围和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无电梯住宅;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实施主体上,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其中,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幢或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
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征求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电梯加装项目书面意向书。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不得安装。
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属地社居委、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资金筹集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含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费用)由共同出资的业主协商约定,并制定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市、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两级财政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新增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记者 谢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