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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新形势下物业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把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范畴,对物业管理中“顽疾”对症下药,在规范业委会和物业企业运行、加强物业纠纷调处等方面作出创新性规定。
为提升物业企业管理水平,《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止行为,例如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收费内容;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改换门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入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物业若有这些行为,业主可以向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后者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业主。
针对小区公共收益监督难等问题,《条例》明确了公共收益收入及支出范围,并建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制度。同时,为解决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难的问题,《条例》明确了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提高了维修资金使用效率。
在业主自治管理方面,《条例》“剑指”业委会成立难“顽疾”,明确了业主大会的筹备程序及业委会换届程序。此外,《条例》要求,有老旧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且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此举系省内首创。(记者 范克龙 见习记者 许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