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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方强专买过期商品索赔,短短6天时间,从5家超市获利1万元。第6次时,他在一家超市分10次购买过期商品,凭购物小票提出索赔,超市报警后,方强竟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捕!
方强是名无业游民,从小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初中还没毕业就外出闯荡,一没学历、二没关系、三没技术,只能从事低端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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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本就吃不了苦,多年工作下来,不仅没有一分积蓄,还经常向家里伸手要钱,一次他在网上发现一条生财之路,那就是通过购买伪劣商品,向商家索要3倍或10倍赔偿。
心动不如行动,由于实在缺钱,这种方法又不算累,方强打算试试效果,一开始他先苦学法律规定,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
由于文化程度不高,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他才搞懂两个法规的区别,普通商品若存在欺诈行为,商家需要假一赔三,且赔偿额不低于500元;食品领域若不符合安全标准,商家需要退一赔十,且额度不低于1000元。
理论指导实践,有了法律支持,方强觉得找到致富门道,于是开始小试牛刀,第一站就是西安市雁塔区,他在一家超市使劲翻找,从成千上万的商品中,找到几件过期食品。
方强佯装不知,正常付钱购物,并取得购物小票,刚出超市没多久,他就返回商家,要求对方给予己方赔偿,否则就向市监局举报。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选择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这两方应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赔偿金额方面,主要区分3种情况:(1)造成损害的,赔偿金为损失3倍;(2)没有造成损害,赔偿金为价款10倍;(3)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超市也知道此项规定,于是爽快地答应,可以向他赔偿1000元,但售卖过期食品,不仅要给予赔偿,若是举报至市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还可根据货值金额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应处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处10-20倍罚款,也就是说,一旦查实,超市罚款不少于5万元。
方强以此条款威胁超市,不仅要给1000元赔偿,还要另外再加1000元,这是代表其他消费者,惩罚超市的不诚信行为,老板为害怕事情闹大,只能乖乖就范。
见效果如此之好,方强开始全身心投入“打假维权”之路,短短6天时间,他先后光顾5家超市,从上万件商品中,挑选出过期商品,并向商家索赔,获利共计1万元。
如此轻松获利,方强十分开心,他认为自己是为民除害,顺便还能赚点小钱,可谓一举两得,于是将目标瞄准了雁塔区南郊的一家超市。
在这家超市里,方强如法炮制,先后分10次购买10件同款过期食品,并拿到10张购物小票,之后他立即向超市索赔,并准确说出《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条款。
10份食品的价格还不到100元,按照10倍索赔不足1000元,可方强却要求超市赔他3000,如此狮子大开口,让超市老板有所怀疑。
双方多次协商,超市同意赔付1000元,可方强却不同意,扬言要举报至市监局,如此有备而来的行为,让超市有所怀疑,于是果断报警求助。
民警出警后,事情很快水落石出,方强认为自己完全合法,可警方却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方强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并对他进行立案调查。
方强是外地人,这次是专程到西安打假获利,眼看民警要动真格,方强只好老实交代,自己根本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目的就是索赔。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张超介绍,如果超市不给钱或不配合,方强就以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为由再次要挟,一些超市害怕被处罚或被投诉,就向方强支付所谓的赔偿款。
最后,方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有人站队方强,认为面对违法商家,就该坚决打假,方强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有利于商家提高商品质量;也有人提出,立法本意是保护消费者,方强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对法治建设并无益处。
那么,方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对于职业打假人,均有不同处理,主要有3种观点:一是一律支持,只要存在欺诈,就该给予赔偿;二是部分支持,食品领域即便知假买假,也应退一赔十;三是不予支持,只要是知假买假,就不能认定为消费者,无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注意,无论哪种观点,赔偿额度均有限制,不会超过价款10倍或1000元,这也是区分依法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界限。
本案中的方强,以打假的名义,索要超过1000元赔偿,实际上是以举报为由威胁商家,商家权衡利弊后,因恐惧心理不得不赔付超过1000元的合理赔偿,因此方强属于敲诈勒索。
根据《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主要根据金额定罪量刑,方强获利超过1万,属于数额较大,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并可处相应罚金,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都市快报,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