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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时将物品存放在更衣室储物柜,手机却丢了……责任在谁呢?近日,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王某在某健身房健身时,将自己的手机及衣物等随身物品存放于健身房更衣室的储物柜内,离开时发现手机丢失。随即告知健身房工作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对现场进行勘察发现储物柜有被撬痕迹。但因更衣室未安装监控,无法确定手机何时由何人窃取。

王某以某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手机被盗为由,多次与健身房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健身房负责人称,健身房内张贴有“请保管好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字样,其已尽提醒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赔偿手机损失。

原告的手机丢失虽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但健身房作为消费场所,应对消费者的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虽然健身房张贴有 “请保管好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字样,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不应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相应责任。

而本案中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能判断更衣室内的储物柜只是起到暂时存放随身衣服的作用,缺乏与贵重物品保管相称的安全手段,其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未能对自己的贵重财物尽到审慎保管的义务,原告亦应对其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手机损失800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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