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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这是孩子走出校园接触到的第一份兼职工作,马女士想要帮她争取到该得的酬劳。

马女士的女儿小朱今年刚结束高考,打算在暑假做兼职,“想着她马上就是大学生了,提前实践一下。”随后小朱找到一份在陕西省商贸学校做招生培训的工作,双方约定每天100元,一个月底薪3000元加提成,实习期为3天。马女士说,女儿去了3天后就被学校老师告知不用再来了,“跟她说的理由是不适合,后来我儿子说不然就他去,结果干了2天也因为不合适让回来了。两个孩子回家后心情都比较沮丧。”对于第一次工作的失利,马女士劝慰了两个孩子,但随后发现,兼职这几天两个孩子竟然一分钱也没有拿到,“我打电话问学校老师,他说之前跟孩子都协商好了,实习不满3天是没工资的。”马女士认为,学校这种单方面口头约定显然不合理,即使是实习期,既然孩子工作了,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

7月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联系到陕西省商贸学校负责人力资源的王老师,据其称,在朱同学与其弟弟工作前就告知过他们,出勤不满3天是不开工资的,对方也同意此规定,“工作是打电话招生,通过观察他们的综合表现学校才辞退了他们,且两人都不满,所以没工资。”王老师表示,若家长有异议,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记者随后咨询了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耀华律师,他表示,准大学生兼职,提供了劳动,有权获得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兼职一般情况下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即使双方有约定出勤满三天才开工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提供了兼职工作,就有权要求支付工资。

下午3时许,记者从马女士处了解到,学校已联系她,经过沟通并考虑两个孩子的实际工作情况,学校发放了260元的工资,她也表示接受。之前与自己发生争执的老师也打电话进行了道歉。

华商报记者 杨芷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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