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徐的妈妈说:“我们希望媒体曝光,不要让更多的孩子走上冤枉路”。
放暑假了,17岁的小徐想在西安找兼职干。经亲戚介绍,她来到了金花南路上的立丰国际购物广场一家炸鸡店工作,做些炸货、出餐的活。小徐说,7月13日至7月18日,她干了六天活就被辞退,辞退后到了8月10日发工资,仅仅发了200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连上了两个夜班,从前一天下午工作到第二天凌晨。7月19日下午,我在微信上向师傅申请休息,结果被通知不用来了。”小徐称,无故被辞退就算了,干了6天活就发了200元,让店长提供工资明细,也提供不了。
“店长给我说,第一个月薪资3000元左右,干得好了第二个月3500元。我打算长期干,年龄未满18也给店长说了,她说可以。”小徐提供了她与店长的聊天记录,店长发的一个图里,明确写了“全职店员统一在公司直营店铺培训5天,每天补助50元”。
8月1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见到了小徐。与她一同来的,还有主动离职的小张。同是17岁的小张在炸鸡店从6月初干到8月初,她说没有签过合同,7月工资本应发3800元,实际发了3600元,被告知扣掉200元是因为“卫生”、“业绩做不够”。
这家炸鸡店位于立丰国际购物广场负一楼,店门前挂着招聘广告“营业员数名,薪资待遇3000-5000,联系人柏店长”。记者电话联系了柏店长,十多分钟后,柏店长来到店里,看到小徐等人情绪激动。
柏店长说,试用期7天,7天内小徐工作态度有问题,查看监控看不到人,再加上之后发现其未满18岁才解雇的。试用期过了,就按50元一天算,没有通过,就没有这50元,只有餐补。
“她(小徐)没有通过试用期,本来就没有补助。之后给的200元,也是我自己掏腰包给的。”柏店长说。
记者询问入职是否签合同,将这些规定书面化,柏店长称:小徐最初来的时候要填一个登记表,但她没有携带身份证。通过试用期再签合同。记者再问,同样未满18岁的小张为何能通过试用期?且通过了试用期也没有签合同?柏店长回复说,小张干活还可以,本是要签合同的,但老板那段时间没在。至于扣小张200元,也是老板让扣的。
小徐对柏店长的说法提出质疑。她和柏店长微信沟通时,对方明明说了试用期5天,她已干够了6天工作。此外,到店试工之前,她就告知柏店长年龄未满18岁。
下午6时许,记者从小徐母亲处获悉:柏店长按月薪3000元,每日100元的标准,补给了小徐400元,补给了小张被扣掉的7月工资200元。记者联系上柏店长,其称“自认倒霉”,“是自己掏的腰包给的”。
这个事件里,小徐做兼职前未与炸鸡店签任何纸质证明,对于试用期几天、工资如何发放等问题,小徐与柏店长各说其词。没有书面的保障,后期维权也很困难。柏店长也表示委屈,称自认倒霉掏钱补给小徐和小张。
那学生暑期做兼职,要知道些什么呢?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提醒:
1、虽不要求用工单位与暑假工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小徐等暑假工是在校生利用暑假期间劳动,依据《关于贯彻执行
虽不要求用工单位与暑假工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暑假工可要求雇佣主体与之建立书面劳务合同,如未建立也要保存好事实证据
暑假工在就职时,为避免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可要求雇佣主体与之建立书面劳务合同,就劳务报酬、工作时间、地点等进行界定,从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上,虽用工单位与小徐等暑假工未订立劳务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如有证据(如招聘告示、聊天记录等)证明用工单位着实承诺过支付补助,则小徐等暑假工可以要求支付。至于用工单位所称的试用期不支付问题,除非用工单位明确告知小徐等暑假工“如未过试用期则这部分费用将不支付”,否则,用工单位单方不支付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小徐等暑假工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3、划重点!做兼职要注意这些:
赵良善提醒,学生暑假兼职或打零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入职用工单位之前,应通过天眼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查了解用工单位的信用情况和目前的经营状况。其次,入职时就要求用工单位签署书面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报酬等。再次,在工作过程中,暑假工要保留能够证明所从事工作的文字、语音、图片和视频记录等,可以作为维权的凭证。最后,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比如报酬被拖欠克扣、被收取押金、被扣押证件等)时,暑假工可以持相关证据(如录用通知、工卡、饭卡或报酬支付凭证等)到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投诉。
华商报记者 常彭朵/文 强军/图 实习生:郭嘉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