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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适用“清洁发展生态补偿金”进行替代性修复的案件。

2016年10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徐某寿在明知没有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累计40.3万元的价格,先后多次向他人收购滥伐的林木约410立方米,用于加工出售。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寿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3万元。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寿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提起公诉,根据案情,建议对徐某寿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寿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过福建海峡交易中心认购并核销核证碳汇361吨,计21190.7元,并缴纳顺昌县“清洁发展生态补偿金”13万元。

顺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寿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被告人徐某寿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过福建海峡交易中心认购并核销核证碳汇,对其造成的碳汇功能损失进行赔偿,并通过缴纳顺昌县“清洁发展生态补偿金”,对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业进行补偿,以抵减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其他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自愿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并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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