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高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这12个案件

你了解多少?

1.善意文明执行案


(资料图片)

浙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是浙江湖州地区最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2020年5月,因背负抵押,面临被司法拍卖。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秉持善意审慎执行理念,引入第三方投资,与农贸市场达成执行和解,兑现债权2320万元,并暂缓处置抵押物,保障市场正常经营,保住了2100名员工的“饭碗”。

2.郑某窃取商业秘密案

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窃得公司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后成立新公司自行生产牟利,给公司造成损失91.43万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3.“大数据杀熟”案

同样是预定豪华湖景大床房,享受8.5折优惠价的钻石VIP在某旅游平台预定费用居然比别的旅客贵一倍,遭遇“大数据杀熟”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维权。绍兴法院最终判决平台退一赔三,界定了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经营者就平台内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度和范围,以及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规范广大平台经营者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4.短视频侵权案

用户在注册平台发布的原创短视频被搬运至另外的某平台,用户及注册平台曾持续向某平台发函超过40次,要求删除全部侵权视频,某平台未及时删除,也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最终判决某平台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的民事责任。

5.直播流量造假案

杭州某公司帮助直播平台主播进行直播流量造假,被平台起诉,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该行为影响平台上数据的真实性,破坏平台直播间评价推荐体系以及平台所打造的原本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判决杭州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6.平台虚拟权益案

用户参加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双十一预售”活动,在线预付定金,因没能成功支付尾款导致未能享受到“双十一”促销优惠,于是起诉网络公司。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双十一”优惠活动主要源于消费者可以更多地使用优惠券、红包、折扣等虚拟权益,虚拟权益在商品实际购买时才能发挥相应作用,其性质并不等同于现实货币,不能换算成同等价值的人民币直接给予支付。用户未能证明其无法支付尾款系因该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义务所致,以2019年“双十一”优惠价与2021年起诉时标示原价之间的价差,向法院申请被告赔偿,没有依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7.人脸识别第一案

野生动物世界将用户郭某的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要求郭某激活人脸,双方协商未果,引发纠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杭州中院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原告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传达出法院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应受严格保护方面的鲜明态度。本案被誉为“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入选2021年度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和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8.就业地域歧视案

女孩应聘却因是XX省人而被拒,于是将应聘单位告上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某酒店在招聘中因“XX省人”这一地域事由对女孩实施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了其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判令某酒店向女孩赔偿精神抚慰金9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向女孩口头道歉并在《法治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9.“地铁萌娃”肖像权纠纷案

微博用户杜某发布微博造谣杭州地铁一中国女孩为“日本萌娃”,还发表多条“崇日”“媚日”言论。小女孩母亲知晓后,在微博等平台发文“辟谣”,但杜某依然拒不删除,遂向法院起诉。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杜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同时造成原告爱国情感、民族情怀在内的人格精神利益损害,判决被告在《法治日报》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维权损失5000元。本案入选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10.扔香蕉皮致老人滑倒受伤案

随手乱扔香蕉皮导致老人滑倒受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扔香蕉皮者赔偿近2万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乱扔香蕉皮有损社会公共道德,且存在危害不特定公众身体健康的安全隐患,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维持一审判决。

11.“好意同乘”案

八旬老汉好心开车搭载他人,没想到因车速过快发生车祸,造成搭乘者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汉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其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予以肯定与倡导。对其适当减轻赔偿,不但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同时有益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故依法判决老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12.保安陪同送医无需赔偿案

某小区物业保安看到小区内边走边卖菜的老人晕倒后,立即拨打120并陪同将老人送至医院。老人不治身亡后,家属起诉要求保安和物业赔偿49万元。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结合小区监控视频、老人住院病历资料等,认定老人晕倒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系基础性疾病导致“脑溢血”后病情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无证据证明保安实施了导致老人摔倒昏迷的侵权行为,保安对于老人病亡的后果依法不承担责任。故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