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辽宁大连。蔡某偶然得知若在食品中吃到异物,可要求商家10倍赔偿,遂决定以此“碰瓷”。

于是蔡某点了40元左右的外卖,吃一半之后放进钢丝,伪造出嘴被刮破的假象。随后,蔡某拍照联系商家要求退款并10倍赔偿,商家为维护正常经营被迫退赔440元。

截至案发,蔡某在3个月内共计敲诈16次,勒索金额超过7000元人民币。日前,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蔡某提起公诉,该案已开庭审理,蔡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就餐时在食品里吃到异物,要求商家进行赔偿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这项权利可以被滥用,以此实施的“碰瓷“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类“碰瓷”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发生此类情况,经营者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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