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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上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靖边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刘波受贿一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刘波利用担任靖边县委常委、副县长,靖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项目实施、办理土地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95.14万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刘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共计30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