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议案建议高质量办理
□本报记者 朱宁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目前已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体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来自生态环境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1.13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针对如何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完善生态修复等内容,多位代表提出了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相关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2018年以来共办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代表建议17件。
2022年4月,最高法院与最高检、生态环境部等14家单位会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审判、磋商、赔偿、资金管理等具体规则,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顶层设计,巩固了以修复为核心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
紧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这一重要改革,成为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为推动这一方案落地见效,真正成为人民环境权益的坚实保障,许多代表紧盯这一重大改革。其中,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问题,是代表关注的重中之重。
在全国人大代表吕文艳看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方面还存在困境,不但国家尚无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对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做法不尽相同,呈现一种“自由发挥、各自为政”的状态。鉴于此,吕文艳建议尽快确立资金保障制度。规范资金的名称,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部门,无论是法院判赔的资金,还是磋商达成的赔偿资金,均应放在政府财政账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保证专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专用。同时,还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构成,利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启动损害赔偿磋商时,科学合理地提出诉讼请求或赔偿要求。此外,还应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及监督办法。
全国人大代表林毅专门针对如何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应保障机制提出建议。一方面,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制。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在林毅看来,统一设立财政专户,既能专款专用,又能有效利用。
对于代表们关注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最高法院进行了认真研究,邀请代表座谈,并一同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的实地调研,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动相关建议内容落地。
在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建议的推动下,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财政部等八部委会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实践中管好用好损害赔偿资金提供了指引。
积极研究论证推动相关立法
随着改革的深入,全国各地法院都受理了一定数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司法确认案件,但案件数量偏少,改革的成效尚不显著。因此,多位人大代表提出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杨临萍在调研中发现,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时面临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不足的问题。为此,杨临萍建议,在总结全国试行经验的基础上,立法统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实体方面明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程序方面明确不同的主体在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时的不同顺位,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另外,在明确赔偿协议性质的基础上规定违约救济方式。
对于代表提出的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相关建议,最高法院积极研究论证,在全国人大尚未启动立法计划前,做好司法实践问题收集和研究,并与生态环境部等多部委召开研讨会,共同探讨实践问题,为立法工作的启动做好准备。
2021年12月,最高法院召开第三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相关条款,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规则,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重视意见办理完善制度规则
对代表建议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各项具体内容,最高法院积极与代表沟通联络,听取代表意见建议,邀请代表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讨论过程,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对相关成效进行点评。
2019年,为落实《方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代表建议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司法支持。
202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门会签《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明确磋商工作程序,增强了可操作性。2020年9月,最高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深入贯彻‘两山’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讲话中要求要强化制度建设,构建成熟、科学、系统的审判规则体系,研究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内的环境资源案件特别程序规则等内容,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最严格环境资源保护制度。2020年12月,通过个案答复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落实代表建议取得积极成效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吸收代表意见建议,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鼓励探索实施以发布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方式在诉前或诉中实施行为保全,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及损害扩大。指导各地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创新执行方式,做好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制度,推动责任落实到位。
此外,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为进一步统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及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作用,引导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数字显示,2018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11件,审结252件。其中受理诉讼案件144件,审结105件;司法确认案件收案167件,审结147件。案件类型涵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纠纷,案件量也有显著增长,为各类审判规则和审理程序的构建提供了司法支持和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