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图片来自网络

2月10日,宁夏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郭某某、武某某等6名被告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某、武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3年5个月,并各处罚金10万元。其余4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法院同时判决各被告人共同承担污染处置费、鱼类生物资源损失费、恢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系宁夏平罗某化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底,被告人郭某某将其公司车间租赁给被告人武某某生产二乙基二硫醚(系农药中间体)。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告人武某某生产技术负责人。生产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某将产生的废水储存在公司消防罐内。2021年9月底,郭某某和武某某商议将废水通过某液化气公司倾倒至平罗县第三排水沟(又称“典农河”)。此后,被告人郭某某联系被告人魏某某、周某某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前往生产厂区,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协助下装运废水。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平罗某液化气公司的院墙下凿洞,并连接水管将污水排放至第三排水沟。2021年10月1日至10月2日晚,6名被告人互相配合,共装运、倾倒废水16车约300余吨。经鉴定、检测,被告人倾倒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六六六、滴滴涕。案发后,石嘴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水域进行应急处置,产生处置费用790余万元。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鉴定,各被告人非法排污致鱼类生物资源损害的直接损失额为121990.05元至174625.67元;鱼类资源恢复费用为365970.15元至523877.0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武某某等6人违反国家关于有毒物质的管理规定,共同倾倒有毒物质3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79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各被告人共同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记者 马涛 通讯员 倪楚瑶)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