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李某某与某物业分公司签订《关于出租地下室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公司将坐落在天津市津南区某处的房屋楼梯间出租给李某某做库房使用。

一天,李某某发现承租的楼梯间房顶门窗全开,造成室内温度过低,储存在楼梯间的水性涂料发生冻损。李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依据《协议书》约定赔偿其经济损失。

日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李某某认为,根据双方协议书的约定,出租方须提供开关门和仓储服务,由于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自己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双方签定的是租赁合同,自己对李某某的物品没有任何的仓储和保管义务,仅提供楼梯间场地供李某某使用,因此物品损失应由李某某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书》约定“因乙方存放物资对高温度有要求,依据天气情况再行商议”,能够证明双方一致认可对于李某某存放货物的环境温度是有要求的,即温度不能过低。

此前该市降温,李某某承租的楼梯间门窗未关,由于李某某本人并没有房屋钥匙,房屋钥匙由物业公司掌管,因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根据存放货物的数量、价格等因素,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