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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天,李某与吴某等人一同就餐后,前往江边散步。散步过程中,吴某不幸落入江中,李某立刻跳江施救。随后吴某获救上岸,李某不幸溺亡。吴某垫付打捞李某尸体费用6000元后,即离开现场。李某的父母李某良、钟某梅要求吴某等人继续赔偿因李某死亡给其造成的损失,吴某拒绝。其后,李某良、钟某梅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因李某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款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吴某而不幸溺亡,属于见义勇为。吴某因意外落水,本案没有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吴某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遂综合考虑李某救助行为及所起作用、原告受损情况等判令吴某补偿李某良、钟某梅40000元,吴某垫付的打捞尸体费用亦作为吴某的补偿费用,不再进行抵扣。
【说法】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李某属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并且没有侵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请求补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官认为,本案中,李某在突发情况下毫不犹豫跳水救人后不幸溺亡,其英勇救人的行为值得肯定、褒扬和尊重。法院通过适用民法典“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肯定李某的见义勇为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树立是非标杆,积极倡导了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