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河南省检察院了解到一起案件,面对歹人行凶,勇敢伸出援手的王先生被鹤壁市淇滨区有关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而此前,因担心被人讹诈,王先生还特意隐瞒了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
(相关资料图)
路见不平勇者为,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近年来,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况越来越少。在现实中,如何避免出现类似王先生隐瞒善行的尴尬,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认定之后会享受哪些奖励和保障?
男子做好事后却“不承认”
2022年10月30日晚间,鹤壁市淇滨区一家废品回收站内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
刘某将回收站老板娘肖某及其弟媳李某堵在屋内,恐吓威胁她们交出身上的现金和首饰。趁刘某不注意,李某逃离现场,来到附近的汽修店求助。正在保养车辆的王先生听到李某的呼救和哭诉后,起身跟李某一起到回收站帮忙解救肖某。
当时,王先生捡了一根拇指粗的钢筋棍用于防卫,到达室内后,他喝令正在殴打肖某的刘某住手。
但刘某不听劝阻,还让王先生别多管闲事。为了阻止刘某继续行凶,王先生不顾个人安危,趁刘某不备,使用钢筋棍击打了刘某的胳膊和额头,在李某和肖某的共同协助下,三人一起将刘某制服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刘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出自己胳膊和头部的伤是王先生使用钢筋棍击打所致。肖某、李某向民警作证,由于王先生的及时制止,才使得刘某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
然而,王先生却说,自己只是陪同李某来劝解的,因刘某不听劝告才和被害人一同制服了犯罪嫌疑人,自己拿钢筋棍只是为了吓唬刘某,并未殴打刘某。
因担心被对方打击报复有意隐瞒
不久,该案被移送淇滨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在场人员对刘某如何被制服表述不一致。
为查清事实,检察官深入实地查看,详细向被害人了解现场情况,并再次讯问了刘某,还专程来到王先生所在的企业走访。
经过检察官的耐心解释,王先生终于袒露心扉,表示之所以隐瞒使用钢筋棍击打刘某的事实,是担心被对方打击报复和敲诈勒索。听检察官介绍完正当防卫的规定及相关真实案例后,王先生悬了几天的心终于落了地,并主动联系办案民警重新作证。
2022年11月,淇滨区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涉嫌抢劫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与此同时,该院主动向当地见义勇为协会举荐王某的见义勇为行为。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表示,王先生使用钢筋棍制止正在实施抢劫的刘某,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应依法认定。
依法规避“流血又流泪”的尴尬
在现实中,如何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出现类似王先生隐瞒善行的尴尬?
“若在紧急、危险时刻,行为人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目的而采取的行为,都应认定为见义勇为。”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但是应注意的是,行为人在见义勇为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避免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付建告诉记者,在实践中,见义勇为者一般不会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并且其自身权益也能得到相应的保障,正如《民法典》中的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自古以来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当下作为社会正能量更应该被推崇。”付建表示,除了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人身保障外,相关部门也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和援助,让见义勇为之人在做好事的同时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事后不必要的麻烦。
“从近几年发布的司法实践案例中可以看出,见义勇为者都得到了应有的司法保障,正当权益得到维护,并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付建说。
河南已立法给见义勇为者“撑腰”
当事人故意隐瞒见义勇为行为,看起来难以理解,其实也反映出部分群众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的情况。
记者注意到,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我省已经立法给见义勇为者“撑腰”。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是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是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是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是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五是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权益保障方面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以及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
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经济补助。
《条例》还明确指出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遭受打击报复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予以严惩。
值得注意的是
《条例》对见义勇为的物质奖励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
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给予二十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五万元以上奖励。
省辖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
县级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