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行政检察公开听证促进案结事了”,发布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十一批典型案例。
该批案例中,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以向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释法为核心,通过公开听证摆事实、讲理据、谈法律,促使申请人回归理性、放弃不合法诉求、解开心结,促使行政机关或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从而消弭积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资料图)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说,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将认真落实“办实事、解民忧”要求,通过行政检察办案对人民群众关心关切问题及时开题作答、解疑释惑、回应诉求,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听证搭建平台高效化解争议
2017年3月,家住辽宁省沈阳市某区的曲某,投诉楼下临街商户私拆建筑物内部承重墙给本楼居民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要求恢复墙体原状。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分局接投诉后,向该商户作出《行政执法责任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接受调查处理。
随后,该商户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主张未影响房屋安全,并未恢复墙体。曲某认为该执法分局没有依法履职,遂诉至和平区法院。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该执法分局向曲某送达《办理情况告知书》,告知其已按法定程序对投诉申请进行事实认定并作出行政答复,已告知相应权利义务,认为判决履行完毕;曲某认为商户未恢复墙体,该执法分局仍未依法履职。曲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平区法院认为该执法分局已按判决履行,结案处理。2020年1月,曲某向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执行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和平区检察院受案后审查认为,该执法分局认定涉案建筑物安全的依据不足,未按法定程序对曲某的申请进行事实认定并作出行政答复,尚未依照行政判决内容履职。和平区检察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一体化办案,通过公开听证,与信访部门共同推动争议解决。
和平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专家列席并发表意见。曲某提出了楼下商户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墙体原状的诉求。该执法分局对这一诉求表示认同,提出整改方案并承诺依法履职。建筑科学专家评估方案并现场走访后认为,被拆除的建筑内墙非承重墙,行政机关提出的加固整改方案可行,能够有效保护楼上居民安全。听证员评议认为,曲某诉求合法,检察听证搭建曲某与该执法分局沟通平台,能够高效化解行政争议。
听证会后,该执法分局立即督促案涉商户加固了房屋。曲某撤回监督申请,各方对处理结果和工作表示满意。和平区检察院向该执法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全面排查并处理临街商户私拆建筑内墙问题。执法分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依法履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履行法定职责的生效行政判决执行监督案件,可通过公开听证明确行政机关履职标准。对于案件所涉专业问题可听取专家意见,提升监督精准性,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以常识聚共识解当事人郁结
2014年11月,楼某某在原单位与同事发生争执后身体不适,自行就医途中突发中风,经康复治疗后被评定为肢体残疾三级。楼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后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楼某某不服,认为其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遭同事辱骂,受到“言语暴力”应被认定为工伤。楼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未获法院支持,申请再审被驳回。2021年5月,楼某某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区人社局所作决定正确。但本案矛盾历时已久,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利于化解争议。
为解开当事人心中多年郁结,该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高校学者、律师、残联及社区工作人员等担任听证员。听证员从不同角度发表观点,均认为“言语暴力”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楼某某发病与此前争执有必然因果关系,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正确;残联及社区工作人员从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人文和社会关怀、司法救助等角度,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心理疏导。
楼某某当场接受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听证会后,某区检察院联合楼某某所在社区为其安排“一对一”助残服务,再次鉴定后为其办理了残疾等级升级,申领了重残补贴。同时,该院向楼某某提供3万元司法救助纾困解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于长年诉讼且难以支持监督申请人诉求的案件,可通过公开听证,搭建监督申请人与行政机关面对面交流的平台,以常识聚共识,以公开促公信,用心用情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案结事了。
注重释法说理促使服判息诉
邓某林等5人在未办理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清远市某地拆旧建新,搭建铁架屋。
2018年1月,清远市某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综局”)责令邓某林等停止违法行为、催告拆除未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年5月,城综局将屋内财物清空返还后强行拆除涉案铁架屋,并对拆除后的材料回收处理。
邓某林等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城综局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法院认为,涉案铁架屋为违法建筑物依法应予拆除,但城综局在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内,未经公告限期履行程序拆除涉案铁架屋,程序违法。判决生效后,邓某林等向城综局申请国家赔偿,该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邓某林等向法院起诉请求国家赔偿,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支持。2022年1月,邓某林等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清远市检察院受理后,向某地自然资源局调取该地块被征收时的地籍档案及多个时期用地影像图。经查,某公司于1985年征收该村小组地块中已含涉案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后某房地产公司受让该土地用于建设住宅。
清远市检察院认为,涉案铁架屋不属邓某林等合法权益,城综局虽有程序违法,但未损害邓某林等合法权益,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应不支持其监督申请。为更好释法说理,促使邓某林等服判息诉,检察机关决定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展示多个时期用地影像并予说明,邓某林等对证据表示认可。听证员以举例的方式、浅显的语言、通俗的道理进一步解释。听证员也指出行政机关执法程序问题,建议严格依法履职。
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向邓某林等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邓某林等回访,其表示接受。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进行调查核实,可在公开听证的示证、举证环节充分展示新证据,厘清事实、辨明是非;释法说理,增强不支持监督决定的说服力,促使监督申请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