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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关于昆明家乐福限制消费者使用其“购物券”的商品范围、大幅提高一些商品的销售价格引发消费者投诉和媒体关注。
事实上,自2022年11月起,昆明市各个家乐福超市里的商品品种、数量就不断减少,到12月中旬,甚至连新鲜鸡蛋、新鲜肉类也没有了。家乐福客服人员对此的解释是“疫情影响,正在补货”,随后又称“系统在升级”“1月5日后就可以了”。此间,家乐福也补充了一些货源,但是,却从12月底完全禁止了“购物券”的线上使用,线下使用时,许多商品也不能购买。
作为一家深耕昆明市场多年的大型超市,家乐福的各种做法实在有些令人不解。
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家乐福难道不知道这些法律的明文规定?销售“购物券”时承诺“可以在全商场购买所有商品”,一段时间后却被限制“这不能用、那不能用”,家乐福有法不依、知法违法的底气是从哪里来的?
在商言商,商道酬信。从事商业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作为商家,除了资金、货品、场地,最重要的莫过于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正是因为昆明家乐福长期的优良服务,才使其在大量推销“购物券”时“一路通畅”,昆明市的许多企业单位也将“家乐福购物券”用作职工福利大额购进。但是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却没有“成就家乐福”,相反,却收到一个个的谎言和拒绝。试想,对于商家而言,是一时的资金周转重要?还是消费者的信赖和市场的认可重要?亏损可以弥补,只要市场还在!但是如果失去了诚信?商道何行?
媒体报道,目前昆明市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相信很快会有一个说法。事实上,预售商品(或服务)的商家“携款跑路”事件此前已经在全国各地多次发生过。预售商品,本是利于商家尽快回收资金的一个营销方式,但是如果放任商家“随心所欲”,则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近期昆明市家乐福的所做所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家乐福出售“购物券”后,收取的大笔资金去哪里了?是否存在“低价倾销”“回扣倾销”“将销售资金挪作他用”……大量手持“购物券”的消费者在拭目以待。
市场是动态发展的,规范经营行为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更离不开行政监管,希望有关部门能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对预售商品(服务)的资金、行为的监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繁荣发展。
云报全媒体记者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