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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自建一栋8层楼房用于出租,其中7楼b06房由刘女士租住。因装修需要,2021年10月初张先生让刘女士搬至8楼a06房。为装修方便,张先生拆除了7楼通往8楼的楼梯扶手,但未设置警示牌。第二天早晨刘女士出门上班时,不慎从8楼摔至7楼,后住院治疗。刘女士认为,张先生提供的楼梯不符合安全标准,又未作警示拆除楼梯扶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张先生赔偿其各类合理费用10万余元。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官现场勘查发现,涉案房屋一至七楼楼梯基本一致,七楼至八楼楼梯更陡峭,楼梯两侧均为墙面。法官认为,涉案楼房七至八楼楼梯的跨步宽度不符合标准,且楼梯扶手被拆除是刘女士摔伤的主要原因,张先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刘女士自身身体状况、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与其受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2022年7月,海珠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万余元。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