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布信息要审慎,不应对尚未查实查明之事予以定论。马先生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言,称业委会不履职、不作为、与物业公司签订阴阳合同,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承担名誉侵权责任。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马先生构成对物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潘德刚 制


(资料图)

业主

微信群质疑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被判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12日至2022年3月24日,马先生对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于是在小区微信物业群发布4篇文章,称业委会不履职、不作为、小区日常物业管理不到位、业委会主要领导与物业串通一气,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阴阳合同,损害小区全体业主利益、应对小区全体业主说明,提出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马先生没料到,因为这4篇文章,他被物业告到法院。

东方某物业公司以马先生在业主群中发表对公司造谣诽谤的言论侵犯公司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先生在小区公告栏和微信物业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物业公司名誉等。

法院认为,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维权也应使用正当方式,切不可在公共场合或网络(包括微信群)中发布似是而非或未经证实的论断侵害他人名誉权。马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微信物业群发布的案涉文章客观、真实,言辞中煽动案涉小区业主不交纳物业费,有可能影响物业费的正常收取,应认定构成对东方某物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马先生在小区公告栏和微信物业群发布声明,向东方某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核并持续保留7天等。

微信群不能发布未经证实内容

海口龙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文国琼认为,该案中,马先生是一名小区业主,若对业委会的工作有质疑,应通过正当渠道,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反映或投诉。马先生出于自己的怀疑,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利用微信群发布未经证实内容的方式,将矛头直指物业公司,显然不当。

为工作生活便利,即时通讯工具群聊成为日常场景。微信用户覆盖面广,微信群是群聊日常场景的重要代表。案涉微信群建立目的是为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提供者、业主为群成员,人数众多,发表内容对全体群成员公开,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属于公共社交平台,各成员在微信群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案判决认定业主在微信物业群发布对物业服务提供者似是而非或未经证实的论断构成名誉权侵权,符合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侵害法人人格权的特征,对于规范微信群的管理及引导微信群用户合理合法行使言论自由,具有启示教育意义。

法官说法

业主可行使监督权,批评要注意方式

“本案与一般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除了公民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争议双方之间存在更复杂的权利冲突,即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和业主对于小区相关公共领域事项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如何互不侵害。”文国琼表示。

根据相关法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创设目的包括代表和维护业主合法权利,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具有监督权,对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不能成为业主行使前述权利的障碍。业主为了公共利益,针对物业管理活动对业主委员会提出质询和批评时,应当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即使存在部分夸张或偏激的言论,也不应轻易认定其构成对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的侵害。

文国琼提醒,业主的监督权并不是完全凌驾于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之上。业主在涉及小区公共利益议题上,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质询、质疑和批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言论边界和表达方式。业主发表的监督意见应限制在合理的评论范围内,不得以侮辱、诽谤性言辞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尤其要注意避免对成员个人进行攻击,否则将超越监督行为的正当性,可能招致其他法律纠纷。

业主与物业发生纠纷后,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各自的权益。同时请大家牢记,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互联网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希望大家合理使用网络社交平台,谨言慎行,文明沟通交流。(陈敏)

推荐内容